南漳县财政局关于对房管业务网上审批系统推进‘一网通办’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4-30 10:35|发布单位:南漳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房管业务网上审批系统推进‘一网通办’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县住建局
地 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8号
当事人2:湖北舜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卧龙大道绿地中央广场B区11幢1单元1楼门面
三、基本情况
经查,县住建局该项目于2023年12月7日备案,采购预算金额165万元,该项目属于《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明确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C服务类C0201软件开发服务”项目。县住建局于2023年12月7日与湖北舜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未经法定审批程序,擅自将上述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委托该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截至调查之日,该项目已发布成交公告且履约结束。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第七十四条“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采购代理机构发现采购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采购人的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22]3号)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第(十三)项“擅自代理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
处理决定:综上,县住建局已构成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给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我机关研究决定:对县住建局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若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将依法停止按预算向县住建局支付采购资金,并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县住建局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湖北舜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代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经我机关研究决定:对湖北舜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一次记6分处理。责令湖北舜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整改。
五、其他补充事宜
南漳县财政局
2026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