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财政局关于对枝江市中小学“舒心午休”项目(一期)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5-21 15:14|发布单位:枝江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枝江市中小学“舒心午休”项目(一期)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业远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辉路18号
被投诉人:枝江市教育局
地 址:枝江市珠海路36号
相关当事人:(被投诉人、代理机构):枝江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枝江市仙女大道190号
三、基本情况
枝江市中小学“舒心午休”项目(一期)第二次,项目编号:420583202601000395(2),预算金额5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2026年4月24日开标,中标结果公告于2026年4月27日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投诉人对自己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认定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提出质疑,已在法定期限内得到了书面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经审核,本机关于2026年5月9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人在质疑答复中变更否决理由,属于未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审,且新设的评审标准违法。
投诉事项2:评审过程中存在“差别待遇”的高度盖然性。
投诉请求:1.撤销枝江市教育局对投诉人作出对“符合性审查不通过”的决定,恢复其进入后续评审环节的资格;2.对所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的《检验报告》进行同样标准的复核。如证实其他投标人存在同样“数据无法佐证”的情形却通过审查,请依法认定被投诉人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3.认定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审,其增设“数据必须能佐证外观尺寸”的主观且未载明的条件的行为违法,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审阅了投诉书和所附相关资料,以及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书面答复说明,查阅了项目招标文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经书面审查,投诉事项1和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对投诉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驳回投诉,本项目应按正常程序完成后续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枝江市财政局
2026年5月20日
枝江市财政局
2026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