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江汉大学食堂烟罩自动灭火装置及燃气强排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6 13:12|发布单位:武汉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江汉大学食堂烟罩自动灭火装置及燃气强排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克莱斯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1栋2单元12层1201号
被投诉人:湖北省成套招标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西路特2号平安财富中心B座7楼(东湖大厦正对面)
相关供应商1:鸿晟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市辖区嘉定区上海市嘉定区惠平路801号3幢7层A区
相关当事人:江汉大学
地 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克莱斯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江汉大学食堂烟罩自动灭火装置及燃气强排系统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编号:HBCZ-2502051911-260124)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7日依法受理。因本项目需向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共计补正11个工作日。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鸿晟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存在责令停产停业处罚,不满足本项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不允许存在停产停业情形”,存在虚假承诺之嫌;(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选型及数量配置无法满足采购人现场实际消防安全需求,存在虚假响应之嫌。
投诉请求:撤销中标结果,顺延至排序第二的单位为中标人,并将中标供应商鸿晟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向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函查确认,该局未对中标供应商作出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关于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消防产品认证证书》,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推荐鸿晟达公司为中标人;招标文件及《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等现行技术规程均未对消防管路长度、支路数量、走向等设置强制性或限制性要求,且项目尚未进入施工实施阶段,相关消防安全评估尚未开展。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