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8 16:30|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604
被投诉人:1、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162号;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高成大道西段168号金融创新大厦1108室
三、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1: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被投诉人2: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1日就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包一、包二(采购项目编号:HBXC-2025-31,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87-2025-0145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5月22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22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一:包1、包2采购需求指向、倾向及限制性明显,框定了特定车型与制造商产品,削弱了项目竞争性与公正性,对潜在供应商构成不合理差别与歧视。采购需求及所设置的加分条件,明显是为包1的福龙马牌、包2的东风牌“量身打造”,这种设定极大限制了市场竞争,排挤了其他潜在竞争者。包2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暗含对东风牌底盘的倾向,变相排斥其他品牌,有失公平竞争。
(二)投诉事项二:包1、包2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判断标准缺失,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极易导致主观横向比较,难以保证评标公正一致,亦不利于投标人间公平竞争。
(三)投诉事项三:包1、包2将“所投产品原厂质保期服务承诺、原厂服务质保期承诺(加盖制造商公章)、提供原厂售后服务承诺函扫描件”作为评分标准,违背市场主体平等原则,与实际履约情况不符。
(四)投诉事项四:包1、包2要求供应商在中标前具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并设为评审标准不合理,属于设定的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货物质量无关,平台在故障处理及时性、有效性评判上存在局限,且高度依赖技术、缺乏面对面交流,增设投标人义务和成本,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网上采购配件”功能定制化,提高门槛,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核心原则。
(五)投诉事项五:本项目包1、包2将“资质范围”作为评审因素,实质上变相将企业经营范围作为评审依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六)投诉事项六:包1、包2项目为非单一产品采购,但招标文件未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载明核心产品,建议按规定明确核心产品并载入招标文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认定投诉事项二、四、五、六成立,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修改公开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