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08 17:00|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被投诉人:1、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金融大厦1108室;松滋市新江口街道乐乡大道162号
三、基本情况
四川骏源环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1:湖北旭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松滋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于2026年5月8日就松滋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车辆及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次)第二次包一、包二(采购项目编号:HBXC-2025-31,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87-2025-01458)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投诉事项二:本项目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三)投诉事项三:本项目技术参数响应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存在重复评审。
(四)投诉事项四:本项目将“所投全部产品原厂服务质保期承诺”作为评分依据不合理,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五)投诉事项五:本项目要求配备数字化售后服务平台不合理。
(六)投诉事项六:本项目将投标人资质范围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
(七)投诉事项七:本项目包二中限定四款车辆底盘与整车为同一品牌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二、三、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人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一、五、六、七,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修改公开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6年06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