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散花示范区智能太阳能路灯采购及服务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6-17 00:00:00

浠水县财政局关于对浠水县散花示范区智能太阳能路灯采购及服务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7 16:30发布单位:浠水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浠水县散花示范区智能太阳能路灯采购及服务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湖北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浠水县经济开发区闻一多大道69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1湖北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了关于“浠水县散花示范区智能太阳能路灯采购及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21125202601000503)的投诉书。本机关于6月2日依法受理投诉人的投诉,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
1、投诉人于2026年5月11日以中国邮政EMS发出的关于本项目的《质疑书》,代理机构以“超出质疑期限”不予受理。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中标供应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提交的授权文件,授权方为湖北省分公司,其提交授权文件不完整、不合法。
3、黄冈市分公司使用“源码”品牌无合法有效授权。
4、黄冈市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包含本项目太阳能路灯采购及服务相关业务,不具备履约资格。
5、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质疑审查、答复义务,程序严重违法。
投诉人请求:1、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暂停采购活动;
2、撤销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就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质疑审查、作出规范性书面答复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按照《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22】3号)相关规定,对该代理机构的上述违规行为予以记分处理;
3、认定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成交结果无效;
4、依法对案涉项目采购全过程开展调查监督,纠正本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中的违规行为依职权调查后作出相应处置。
(二)调查情况
本机关受理投诉人的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查明情况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本项目成交公告于2026年4月27日发布,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公告期限届满日为2026年4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针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质疑期限自届满次日起计算,共计7个工作日。
结合2026年劳动节放假及调休安排核算,本项目法定质疑期限为2026年4月29日至5月11日(含)。
投诉人于2026年5月11日寄送《质疑书》,该时间处于法定质疑期限内,并未超期。被投诉人1认定质疑超期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投诉事项1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中标供应商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市分公司,已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具备独立参与政府采购的主体资格。
该公司已提供总公司向湖北省分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向黄冈市分公司的两级授权书,授权链条完整、签章齐全,符合《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关于分支机构授权经营的规定,授权文件合法有效。投诉事项2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采购货物需取得厂家授权列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否决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厂家授权并非本项目资格审查内容,评标委员会无需审查,也不得以此否决投标。投诉事项3不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根据《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鄂财采发〔2019〕6号),资格条件禁止事项包括: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或设置经营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条款。同时,《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未将“经营范围包含采购内容”列为法定资格条件;除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外,供应商超经营范围投标不影响其资格有效性。鉴于政府采购已将“非法限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名称”明确列入负面清单,属于禁止性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在中标供应商已获得总公司完整授权、且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不能据此否决其中标结果。投诉人该项投诉无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质疑材料,被投诉人错误认定超期并直接不予受理,未依法开展审查、答复工作,未履行法定质疑处理职责,程序违法。投诉事项5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对于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
对于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本项目代理机构湖北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同时,依据《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鄂财采规【2022】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本项目代理机构湖北华睿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扣6分的处理,并将记分情况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告。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浠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浠水县财政局

2026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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