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财政局关于对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8 17:48|发布单位:咸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彰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参与“风雨凉桥至上牛栏界产业路硬化项目(项目编号:422826202606000600)”投标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
四、处理结果
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1336399.51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人民币6682元(大写:陆仟陆佰捌拾贰元整)。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6月18日
执法机关:咸丰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