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财政局关于对保康县政府采购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2 09:46|发布单位:保康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保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当事人类型: 代理机构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你单位在保康县人民武装部营房及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项目(家具采购)(项目编号:BKZCZX-2025-031,采购计划备案号:420626-2025-00228)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未宣布评标纪律、未维护评标秩序,未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等违法行为。
三、处理依据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给予警告处罚”之规定,我局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行政处理:
四、处理结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收回本次评审项目的评审费。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6月08日
执法机关:保康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