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岗区财政局关于对宜昌市伍家岗区众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2 10:19|发布单位:伍家岗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宜昌市伍家岗区众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合益路88号城中金谷小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20503MJH574741Q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宜昌市伍家岗区众合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于2026年3月2日参与宜昌市社会组织公益园暨伍家岗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服务采购第三次竞争性磋商项目,在响应文件中,商务文件“用户评价”板块提供了其他响应供应商宜昌市夷陵区领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荣誉证书,属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混装”情形,存在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直接导致本次采购活动失败,影响了公共服务项目的正常推进,造成了行政资源和财政资金的浪费,侵害了同场参与竞争其他合法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机会。以上事实有书证、询问笔录等一系列证据证实。
三、处理依据
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七)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
四、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缴款通知书指定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处罚日期
2026年06月02日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7年06月02日
执法机关:伍家岗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