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财政局关于对罗田县凤山镇城区社区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11 09:47|发布单位:罗田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罗田县凤山镇城区社区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江苏和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经济开发区萧山路1号
被投诉人:罗田县凤山镇人民政府
地 址:罗田县凤山镇
相关当事人:湖北恒晟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罗田县凤山镇余三胜大道三胜小区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罗田县凤山镇城区社区太阳能路灯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TZB202511E214354A、B、C包)的投诉,我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正式受理并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事项1:技术分"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8分)"评分标准无量化依据,主观化严重,违反法定评审要求。
投诉事项2:技术分"紧急情况处理预案、抵抗风险(6 分)"评分标准无落地标准及佐证材料要求,无法验证有效性。
投诉事项3:技术分"维修保养方案(5分)"评分标准无服务质量考核标准与违约约束,与履约脱节。
投诉事项4:技术分"项目实施计划及进度安排(6分)"评分标准无明确进度节点及保障措施,无法约束履约进度。
投诉事项5:商务分"企业信誉(6分)"违规将三体系认证作为加分项,与采购需求无关,排除潜在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1)关于被投诉人答复行为的处理请求(2)关于采购文件违规问题的处理请求(3)关于投诉人权益保障的请求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2、3、5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2)投诉事项4不成立。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罗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田县财政局
2026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