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6-26 00:00:00

大冶市财政局关于对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6 16:26发布单位:大冶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铜绿山遗址博物馆幕墙工程于2020年7月组织公开招标,8月公布中标结果,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与成交供应商武汉凌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金额901.17万元。项目实施期间,因清单漏项、工程量缺漏及设计变更,新增与合同标的相关的工程施工内容,新增金额259.09万元。2025年11月,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委托经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核,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160.26万元,新增采购金额占原合同金额的28.75%,超出法定10%上限,上述新增采购部分未依法重新组织政府采购。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四、处理结果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大冶市铜绿山古铜矿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限期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

五、处理日期

20260626


执法机关:大冶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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