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财政局关于对百福司镇瓦厂坝游客中心货物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30 17:33|发布单位:来凤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百福司镇瓦厂坝游客中心货物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溪云初见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军庄镇2号院JZ3216室
被投诉人:被投诉人1.百福司镇人民政府;被投诉人2.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1.来凤县百福司镇政府广场;2.来凤县翔凤镇武汉大道农产品展示中心D区
相关供应商1:恩施州雨宬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后山湾西湖花园2-2-104
相关供应商2:来凤县天一科教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来凤县翔凤镇小河坪村4组
三、基本情况
北京溪云初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来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5月14日就百福司镇瓦厂坝游客中心货物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2827202603000339)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5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5月25日收到其邮寄送达的投诉材料,2026年5月27日向其邮寄补正通知书要求其对投诉材料进行补正,2026年6月5日收到其邮寄送达的补正材料,本机关已于2026年6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第一包成交供应商大量货物以“酒店通用”等模糊方式填报品牌,响应标的不明确,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投诉事项2: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所投针式打印机涉嫌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强制节能认证材料,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响应;投诉事项3:第二包成交供应商“排烟”品目响应内容未明确核心设备、部件品牌、型号及对应关系,影响评审及履约验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投诉事项1、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3投诉。
投诉事项2未经质疑,本机关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2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来凤县财政局
2026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