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对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6-29 00:00:00

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对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6-29 15:32发布单位:崇阳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沙九路

被投诉人:崇阳县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中心

地  址:崇阳县前进路72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佳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四季花城41号商铺

三、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421223202501000287
二、项目名称: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680918228J;地址:江西省瑞金市经济开发区沙九路;法定代表人:刘建勇;授权代表人:温会军,联系电话:18270090699
被投诉人一(采购人):崇阳县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中心;地址:崇阳县前进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223MB1P3853XX;负责人:丁浩,联系电话:19971262088
被投诉人二(采购代理机构):湖北佳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崇阳县天城镇隽北大道四季花城4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3777579410W;法定代表人:钱香山,联系电话:15272707569四、投诉受理及调查程序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421223202501000287 采购备案号:421223-2025-00972 2026 年 1 月 14 日,本项目发布中标结果公告,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被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处置全过程
本项目中标公告公示期间,本县收到多份群众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投诉人存在多项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记录、其法定代表人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线索。采购人收到前述举报材料后,将相关线索书面报送本局。本局经初步核查,向采购人下达资格核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投标资格开展全面复核。
2026 年 4 月 28 日,采购人联合采购代理机构共同出具《关于取消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函》,作出取消投诉人中标资格的处理。 2026 年 5 月 8 日,投诉人就取消中标资格事宜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质疑; 2026 年 5 月 9 日,采购人出具书面质疑答复,维持取消中标资格的决定。 投诉人不服该质疑答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局提交政府采购投诉书及配套证据材料。本局经审查,投诉材料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予以受理。
案件受理后,本局调取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举报材料、行政处罚文书、公安立案材料、质疑答复文书等全部卷宗材料,开展全面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五、经本局审查查明的案件事实
投诉人下设崇阳分公司、修水分公司、于都分公司、上高分公司等多家分支机构,近三年内先后多次因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食品中混有异物、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存在持续性食品安全违法失信记录。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刘建勇,因 2023 至 2025 年期间在咸宁地区多所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项目中涉嫌串通投标、行贿,被通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先后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相关刑事案件尚在办理中。
本项目招标文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设定为投标实质性资格条件。投诉人投标阶段向采购人提交《资格条件承诺书》,书面承诺自身具备良好商业信誉,但未如实披露下属分支机构大量食品安全处罚记录、法定代表人涉招投标刑事犯罪等足以影响投标资格的重大负面信息,存在刻意隐瞒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六、本局审查查明认定的事实
(一)采购人、代理机构有权开展资格复核并取消中标资格
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开招标项目开标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有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法定职责。中标公示阶段发现投标人存在资格瑕疵、失信违法线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开展事后资格复核,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依法作出取消中标资格处理。
(二)投诉人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 “良好商业信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该条款属于综合性诚信评判标准,并非仅以失信黑名单、法定重大违法记录作为唯一判断依据,应当结合企业整体经营状况、食品安全合规记录、法定代表人涉招投标违法犯罪情况综合认定。
良好商业信誉,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前,生产经营全过程恪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具备稳定、可靠的履约信用。本案为校园食堂食材采购项目,直接关系广大在校师生饮食安全,对供应商食品安全合规、诚信经营要求高于普通采购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责任、信用惩戒后果均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投诉人多家分支机构长期频发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相应失信后果应当归属于投诉人总公司;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刘建勇实施串通投标、行贿行为,均围绕校园食材采购项目、为企业中标牟利,属于与公司经营直接关联的职务类失信违法线索; 前述两项事实叠加,足以认定投诉人不具备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良好商业信誉。
(三)投诉人隐瞒重大负面信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人在投标时签署《资格条件承诺书》,承诺自身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无影响投标资格的失信违法情形,却刻意隐瞒分支机构大量食品安全处罚、法定代表人涉刑事犯罪等关键信息,未全面、真实披露自身信用状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的法定情形,其中标结果依法应认定无效。
(四)针对投诉人各项抗辩理由逐一评判
关于 “分公司行政处罚不应归责总公司” 的抗辩: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无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营失信记录由总公司概括承受,该抗辩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 “法定代表人个人犯罪不影响公司投标资格” 的抗辩:案涉违法犯罪行为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承接校园食材项目实施,属于与投标直接相关的失信情形,且投标承诺要求全面披露全部经营相关负面信息,隐瞒行为违背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基本原则,该抗辩不予支持;
关于 “案涉行政处罚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 的抗辩:被投诉人作出取消中标资格、认定中标无效的核心依据为投诉人不具备良好商业信誉,并非仅依据 “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条款,该抗辩与本案法律适用无关,不予采纳。
七、处理决定
综合本案全部查明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投诉人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隐瞒分支机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记录、法定代表人串通投标及行贿刑事线索,投标时作出不实诚信承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崇阳县中小学校后勤服务中心、湖北佳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28 日作出的《关于取消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中标资格的函》,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办理程序合法,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聚道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部投诉请求;
(二)、确认崇阳县 2026 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21223202501000287)中标结果无效。

五、其他补充事宜

八、权利救济告知
如本决定书各方当事人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崇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阳县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崇阳县财政局

2026年06月29日

  • 崇阳县财政局关于对崇阳县2026年学校食堂大宗食品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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