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06 00:00:00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6 14:50发布单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对“2025年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后检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KQ-202504-FS007)进行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的规定,在法定时限内公告合同。
2、采购文件设置差别歧视条款。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内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一类的审查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该条款将供应商资格限定在特定行政区域的名录内,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及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四、处理结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向我局书面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单位依法依规处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我局备案。

五、处理日期

20260703


执法机关: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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