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6 14:50|发布单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对“2024年度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设计审查和施工许可后审查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KQ-202311-FS005)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须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内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一类的审查资格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认定书》”,该要求以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名录作为资格条件,属于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限制或者排斥了其他省外图审名录中的潜在供应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处理结果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书面向本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你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本机关备案。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7月03日
执法机关: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