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初级中学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08 00:00:00

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初级中学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8 12:56发布单位: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滩桥初级中学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滩桥组合片区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宗食材采购”(项目编号:JKQ-202410-FS001)项目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你单位未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你单位在采购文件中,将“学校采购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将“项目负责人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得3分”及“供应商为本地专业合作社”作为评审因素。上述条件的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且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业绩作为加分条件、非法限定供应商所在地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工作。你单位在组织本项目评标过程中,委派的采购人代表违规担任了评审小组组长。
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项:“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第(七)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四、处理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书面向本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荆州经开区公共服务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本机关备案。

五、处理日期

20260703


执法机关: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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