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09 00:00:00

江陵县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9 08:46发布单位:江陵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江陵县社会养老保险服务中心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在开展对江陵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陵县政府采购中心)2025年度监督检查中发现在江陵县智慧人社数字监管平台建设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中,一是设置“投标人具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的隐私信息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个人身份信息保护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个人可识别信息信息安全体系认证证书、数据治理符合性评价证书”以及“投标人取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放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指定证书需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存在设置歧视性条款;二是设置“投标人具备ITSS认证运行维护成熟度二级(含)以上证书”,存在设置歧视性条款情形。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询问笔录证据证实。
鉴于你单位在本机关监督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行为影响了成交结果,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三、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我局拟责令你单位7个工作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照《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一)主动向财政部门报告自身财政违法行为的;(二)在共同财政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三)财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五)及时中止或者主动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处理结果

责令你单位7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五、处理日期

20260625


执法机关:江陵县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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