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08 00:00:00

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8 15:55发布单位:沙市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1、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在参与沙市区2026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水稻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SSQ-202605-FS001)的过程中,提供的财务报告、社会保险的凭证均为虚假材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2、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在参与沙市区2026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水稻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SSQ-202605-FS001)的过程中,提交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登记表》、《投标信息汇总及文件密封情况表》中授权代表身份信息、联系手机与荆州市稻农富农业物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登记表》、《投标信息汇总及文件密封情况表》授权代表身份信息、联系手机完全相同(王晶,联系手机:151711153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以及《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 74、76 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处以 11000 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案涉“沙市区 2026 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SQ-202605-FS001)(水稻配方肥采购)中标、成交无效。

五、处理日期

20260525


执法机关:沙市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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