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市稻农富农业物资有限公司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08 15:55|发布单位:沙市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荆州市稻农富农业物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当事人在参与“沙市区2026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水稻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SSQ-202605-FS001)的过程中,提交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登记表》、《投标信息汇总及文件密封情况表》中授权代表身份信息、联系手机与江陵县晶成农资有限公司提交的《获取采购文件情况登记表》、《投标信息汇总及文件密封情况表》授权代表身份信息、联系手机完全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相关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恶意串通。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以及《湖北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序号 76 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
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金额 5‰即5500 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案涉“沙市区 2026 年度“江汉大米”种植基地建设项目”(水稻配方肥采购)(项目编号:SSQ-202605-FS001)中标、成交结果无效。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5月25日
执法机关:沙市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