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咸安区2026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4 10:46|发布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咸安区2026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万城节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花山路6号
被投诉人:咸宁市咸安区农业农村局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23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资质门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投诉事实依据:1.项目与资质严重不匹配。
2.本项目的项目属性为货物+服务,其项目的本质为政府采购货物买卖合同,项目的核心标的是太阳能路灯的所有权转移,安装调试仅为路灯交付后的附随义务,不存在土建施工、工程建设等承揽或建设工程内容,不属于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范畴。
3.违反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第三条:专业工程单独发包的,必须由对应专业承包资质企业承揽;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不存在覆盖关系,不得用总承包资质替代专业承包资质。
4.违反政府采购与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与2026年住建厅优化营商环境要求、违反《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8项。
5.违背同类项目采购管理。湖北省同类农村路灯民生项目,均采用城市及道路照明专业承包资质或放宽资质要求。本项目设置排他性条件,具有明显倾向性,破坏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以《投诉书》内容为准,法律依据详见《投诉书》。
投诉请求:1.确认代理机构在本项目中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要求违法,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非法排斥潜在投标人。
2.责令代理机构立即修改采购文件,删除上述完全脱离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求等不合理的需求,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所引用的标准也是错误的)。
3.依法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本机关依法审查并受理了投诉,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送达了《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的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函询住建部门等,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事项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点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应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公平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特定资质条件、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经营主体均能满足。
本项目属十大民生项目,涉及太阳能路灯采购、安装、售后等环节,具备一定工程量,项目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等,符合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或市政公用工程(包含照明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可承包工程范围,设置该资格条件合理合规,与采购需求相匹配。同时根据投诉请求,投诉人仅对设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资质”认为不合理,未提及“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不合理,采购文件将两种资质以“或”并列,是进一步扩大投标主体范围,反而提升市场竞争性,而不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对企业主要人员中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人数作出规定。二级注册建造师也是法定执业资格的最低级别,在该项目的合理配置区间内。对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可从源头减少无资质人员违规带队施工的风险,强化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基础,保障民生项目的施工安全与落地质量,
同时,鉴于项目已开展评审,从评审情况看,6位供应商实质响应,其中5家供应商提供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1家供应商提供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及以上(或旧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备一定竞争性。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特定资质条件设置合理合法,与项目需求相匹配。投诉人投诉事项事实依据不足,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2026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