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随州市曾都区图书馆智慧图书馆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14 00:00:00

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随州市曾都区图书馆智慧图书馆建设第二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4 09:54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随州市曾都区图书馆智慧图书馆建设第二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舒房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东岳村161号(16)

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区群众艺术馆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西城街道沿河大道10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西城白云湖东堤5号7幢1单元1层101号

三、基本情况

武汉舒房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北晟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6日就随州市曾都区图书馆智慧图书馆建设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421302202606000442_二)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6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主观分值占比太高不合理,不能有效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实现评分的客观和公正。
投诉事项二:以非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构成不合理限制。
投诉事项三:要求对接多个系统但未提供接口详细信息,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影响投标人准确报价和方案编制。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磋商文件中训方案、质量维修保障、供货保障方案、售后服务方案,在政府采购中确实都属于典型的“主观因素”较强的评审项,但是,采购人已对主观因素进行了“客观化”处理。均设置分层、分档、可比对的量化评审细则,明确各得分档位对应的具体履约内容、保障措施、响应时限、人员配置、备品备件、故障处置、培训频次等硬性判定条件,区分 “完全满足、部分满足、存在缺陷、未提供方案” 四档分值,每一档均列明可核验、可对比的客观判定要件,已对评分项进行了细化、量化,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不违反《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管 理 办 法 》 (财 库〔2021〕22 号)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的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之规定,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是对检测机构或实验室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的国家级认可,是自愿性的实验室能力认可,更多体现国际互认属性,可能排斥了仅具备CMA资质的潜在合格供应商。因此,虽“纸电一体自助借还书机 ”、 “馆员工作站 ”、“RFID 安全门 ”直接关系图书馆安全运行、抗干扰能力、高低温环境适配效果,是保障项目长期稳定履约、降低后期运维风险的关键设备,但将CNAS证书作为评分项依旧是不合理的,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故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图书馆现有系统(如门禁系统、微信公众号后台、馆方网站)的内部技术细节,如具体名称、厂商信息、接口协议和数据字典等,为图书馆的内部运行信息,涉及公共服务信息安全,不便对外公开。采用主流、开放协议的供应商均可正常测算工作量、风险及报价,不影响投标人准确报价和方案编制。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之规定,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人武汉舒房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此次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6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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