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南区财政局关于对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6 15:13|发布单位:孝南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汉德吉建筑装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4栋3层01号E室
被投诉人:孝感市孝南区殡仪馆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107国道长丰段
相关当事人:湖北乙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孝感市孝南区三军社区党政服务中心三楼
三、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7日,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项目编号:420902202601000748,采购计划备案号:420902-2026-00451)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向本单位提起投诉。本单位于2026年6月29日收到投诉书审查后,发现其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予以5个工作日内按本单位投诉受理渠道递交投诉补正书;2026年7月1日本单位收到投诉补正书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
二、经审查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GB/T19054-2025、GB13801-2015的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大量设置带“▲”强制专项检测证明要求,技术需求指向特定产品,设置不合理准入壁垒,严重限制市场公平竞争。”事实依据内容与被投诉的人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内容不完全相符;实际情况为:被投诉人已在投诉人第一次质疑后,对采购需求技术部分做出了修改并发布了更正公告,其中针对“▲”技术条款,保留了整机第三方检测资料1.拣灰火化机型式检验报告:提供国家认可、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同型号设备型式检验报告,报告在有效期内,设备型号与投标产品一致。2.烟气排放检测报告:配备尾气处理设备使用时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和总量应符合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取消了功能、结构、材质类强制要求的第三方检查报告佐证资料,改为“投标人须提供以下任意或组合资料进行佐证:设备总图、系统原理图、部件结构图、操作界面截图、产品彩页、技术说明书、零部件出厂合格证、材质参数表、加盖投标人公章的书面承诺函”作为技术响应要求;但其中设置的“(一)整机第三方检测资料2.烟气排放检测报告:配备尾气处理设备使用时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和总量应符合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技术条件与实际采购标的需求不相适应,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条件设置。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就被投诉人在“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更正公告”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设置的“(一)整机第三方检测资料2.烟气排放检测报告:配备尾气处理设备使用时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和总量应符合GB13801-2015《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测)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合理条件”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投诉事项二: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本项目为二次公开挂网采购,招标文件仍保留前述严重违法、排他性条款,未对首次招标存在的不合规内容进行任何实质性整改”与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1、质疑答复2、“孝南区殡仪馆购买拣灰炉项目更正公告”的响应内容不符,事实依据不充分。
根据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依据,就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与被投诉作出的实际答复内容不符,投诉事实依据不充分,认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2不成立。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责令孝感市孝南区殡仪馆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孝南区财政局
2026年0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