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严格维护政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

2026-07-23 00:00:00

市直各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秩序,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具体内容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当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按照以下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一)是否存在直接或变相对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设置阻碍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设置供应商注册地、所在地距采购人的距离、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的资格条件、评审因素;或者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主体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等。

(二)是否存在限定供应商所在行业或限制其他行业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将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除特别规定外,招标文件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等。

(三)是否存在设置对企业规模的不合理限制以排斥中小企业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将经营年限、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或者设置与规模条件存在直接关联的第三方信用评价、认证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等。

(四)是否存在非法限定供应商的企业形式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企业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所在地等不合理条件。

(五)是否存在指向、限定或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供应商或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零部件等,重点注意知名一线参考品牌等表述。

(六)是否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不必要或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例如,招标文件设定的资格证书、技术参数、商务条件等需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或者将国务院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或其他缺乏法律依据或政策支撑的证书、奖项、标准等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

(七)是否存在以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问题。例如,除采购进口货物外,招标文件设置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不合理的限制;招标文件将供应商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作为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审计报告、资质证书等资格条件证明材料作为获取招标文件的前置条件等;除特别规定外,招标文件无正当理由限制技术证明材料的出具机构等。

二、进一步明确无效投标(响应)的具体情形

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注明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具体情形:

(一)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在投标的各个阶段(报名阶段、下载文件阶段、投递阶段、撤销投递阶段、开标阶段、响应文件等,以下简称投标各阶段),机器码相同的;

(二)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在投标各阶段计算机IP地址相同、且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或者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

三、进一步强化大数据+AI对比和实时预警功能

(一)优化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大数据+AI对比和实时预警功能,对拟发布的招标文件是否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投标是否涉嫌串标等情况进行及时比对,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供全方位技术支持。其中:荆门市政府电子采购云平台(集中采购)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荆门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分散采购)由市财政局(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

(二)在招标文件发布时,相关交易平台应实时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进行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实时推送至采购人、代理机构,同步推送至同级财政部门。

(三)在开、评标过程中,相关交易平台应实时对供应商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或编制电子投标(响应)文件的机器码、IP地址等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将比对结果实时推送至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并同步推送至采购人和同级财政部门。

四、进一步规范依法处置的具体作法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文件前必须在交易平台公平竞争模块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开标时提醒评审专家依照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无效的规定进行评审。

(二)招标文件经AI审查后涉及有歧视性条款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暂停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完善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确有合法依据、需要保留相关条款的,采购人应作出书面说明(盖单位公章且含相关依据附件)上传交易平台报备后,再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在投标各阶段机器码相同,或者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恶意串通、视同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

(四)参与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在投标各阶段计算机IP地址相同的,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时间内(一般不少于30分钟)提供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认定其投标(响应)无效,并在评审报告中对相关情况予以记录。

五、进一步落实各方维护公平竞争的主体责任

(一)各采购人要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建设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对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的动态监督,对供应商涉嫌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二)各代理机构、评审专家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和评审活动,对涉嫌串通投标的,应依法依规终止相关供应商参与资格,并做好相关佐证资料收集整理及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政府采购监管责任,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1.发现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评审专家未按规定执行的;

2.供应商2次以上(含2次)因涉嫌串通投标被认定为投标(响应)无效的;

3.供应商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但未被处理,致使其继续参与采购活动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交易平台应当在通知生效前完善相关系统功能,确保文件规定执行到位。

 

荆门市财政局

2026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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