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7-23 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对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严重违法失信记录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3 09:26发布单位: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

名  称:江苏凌亿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沂涛镇工业园区20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W8ADP6K

当事人类型: 供应商

二、严重违法失信的具体情形

经调查,你公司在2026年6月参加咸安区农业农村局“咸安区2026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二次”(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时,仍处于灵石县财政局2024年12月13日作出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行政处罚期内。你公司提供虚假声明承诺资料,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内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并中标的行为,涉嫌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三、处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湖北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二)限期内拒不改正或二次以上违法的;第十五条第一款:从重行政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内,对当事人在几种可能的处罚种类内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处罚幅度内选择从重处罚适用。不得超过法定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适用行政处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四、处理结果

1.“咸安区2026年十大民生项目农村路灯建设二次”项目成交无效。
2.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60717

六、处罚截止日期

20290717


执法机关: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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