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区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拟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考核内容
(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人员培训情况;
(四)政府采购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网上商城及框架协议采购开展情况;
(六)2025年度代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总体执行情况,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分标准设置、采购意向公开、需求公示、采购项目受理登记、质疑询问及处理等情况。
(七)优化营商环境文件要求落实等情况。
二、监督考核步骤及时间
(一)自查阶段(8月10日前)。政府采购中心根据2025年度所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整理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附件)所列考核自评内容进行自评,并总结2025年工作情况和亮点,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相关依据材料及档案资料以纸质件形式于2026年8月10日前报送区财政局。
(二)书面审查阶段(8月15日前)。区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核,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项目资料,重点检查代理协议、采购文件、信息公开、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过程、中标成交、采购合同、质疑投诉、废标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打分,编制工作底稿。
(三)现场考核阶段(8月25日前)。区财政局根据监督考核内容和采购项目书面审查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考核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内控制度建设、从业人员廉洁自律、内部培训、档案管理等情况。结合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政府采购中心确认工作底稿。
(四)考核报告阶段(8月30日前)。区财政局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形成监督考核报告,并将报告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
三、监督考核方式及要求
(一)监督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于8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采购项目资料报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607室)。
(三)区政府采购中心做好监督考核所需文件、数据报表及有关材料的整理,以备现场检查考核。
附件:综合测评表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