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财政局关于对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随州市城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配套项目第一批次)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29 10:42|发布单位:曾都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随州市城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配套项目第一批次)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状元城3号楼
被投诉人:随州市曾都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玉石街18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办事处四楼
三、基本情况
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湖北老班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就环卫车辆采购项目(随州市城区环卫设施设备更新配套项目第一批次)(采购项目编号:421302202601000436)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6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6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两个包组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明确判断标准,扩大了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空间,易引发主观比较,难以确保评标公正统一。
投诉事项二:本项目两个包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和车辆总体概述评审项存在重复评审的情况,针对技术参数进行了交叉且重复的计分操作,这使得评审分值规则显得杂乱无章。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项证明材料评审适用不明确。
投诉事项三:本项目两个包组要求提供“有效的整车3C认证证书”不合理,国家有官方认证查询平台,应允许提供官网截图。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含“完整覆盖采购需求内容、具体、贴合项目实际”等描述性语言的评审项,均已划分了细分模块并设置了相应分数。例如,针对售后服务板块,采购人划分了八个模块,各设置了1.5分的分值,并明确列出了包括“响应方案不符合采购需求”“仅以标题或提纲形式作简单描述”等四种不得分的情形。上述评审因素设定了明确的评审内容、分值及不同等次的对应标准。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评审项系要求逐条响应采购需求里的量化指标(如尺寸、功率、配置等硬性指标),属于客观符合性评审;“车辆总体概述”评审项系考察整车架构设计合理性、核心部件工作原理、系统功能实现方案及整体选型思路,属于方案完整性、先进性的评审。两者评审维度与方法不同,不存在交叉重复计分。对于技术参数响应情况的证明材料,采购文件明确了“评审优先次序:以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结果为准;公告未载明的参数,以第三方检测报告为准;公告及检测报告均未体现的,以制造商官方发布资料关键页为准”,并规定“非▲条款及▲条款未提供证明材料的,本项不得分;所提供材料无法佐证或不被认可的,按负偏离处理,对应技术指标不得分”。
关于投诉事项三。本项目采购的环卫车辆属于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有效的整车3C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被投诉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已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需求调查,并组织了公平竞争审查。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关于“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本案中,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虽使用了部分描述性语言,但均已划分细分模块并设置固定分值,同时明确了得分与不得分的具体情形,限制了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空间,符合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的法定要求。投诉人主张该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文件内容不得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技术参数响应情况”与“车辆总体概述”分别针对客观硬性指标与整体方案设计进行评审,考察维度与目的截然不同,不构成重复评审。关于证明材料适用问题,采购文件设定的“评审优先次序”建立了清晰、权威的证据链等级,明确了在不同证明材料载明情况下的评审规则,供应商按照该优先级提供材料即可获得相应评审。该规定清晰明确,并未限制供应商提供材料的方式,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主张存在重复评审及适用不明确,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二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同时,根据《农业农村部行政许可实施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关于“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情形以外,对行政许可事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规定,本案采购的环卫车辆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与人身财产安全,属于不适用告知承诺及截图替代材料简化的情形。采购人要求提供有效的整车3C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属于必要的原件核对,旨在验证投标人是否实际持有相关产品及具备履约能力,并防止证书被篡改,由投标人承担复印件真实性法律责任。该要求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未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投诉人主张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截图不合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和细化、存在重复评审及要求提供3C认证证书不合理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驳回投诉人天津亿达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曾都区财政局
2026年0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