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
“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精神,进一步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按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8号)等文件要求,市财政局拟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重点
根据财政部《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步骤
2026年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县(市、区)财政局分别对开展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机构实施检查,严格履行行政检查审批程序,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7月开始,至2026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开展自查(2026年8月5日前完成)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归集在宜昌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五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三类代理机构名单。按照三类筛选标准,结合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际情况,汇总形成宜昌市代理机构检查名单,对于同时符合两类以上筛选标准的代理机构不作重复统计。检查原则上由代理采购项目所属预算级次的财政部门实施检查,如涉及不同预算级次项目,由市财政局统一协调。
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代理机构收到检查通知后,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其在2025年度内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财政部门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代理项目不足5个的全部抽取),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
(二)书面审查(2026年8月2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三)现场检查(2026年9 月10日前完成)
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四)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五)处理处罚(2026年11月20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及时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处理处罚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对检查中发现涉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问题线索,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六)总结报告(2026 年12月18日前完成)
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14日前形成本地区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注重提炼先进工作经验、实践亮点等,市财政局汇总形成全市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工作要求
(一)压紧压实工作责任。财政部门要切实扛起属地监管主体责任,严格对照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及各阶段时间节点要求,稳步推进自查自纠、审查核查、处置总结等各项工作。要常态化报送工作进展,系统梳理整治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突出短板,精准研判问题成因、细化整改举措,确保全市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落地落细、取得实效。
(二)健全联动协同机制。财政部门要主动对接公安、市场监管等协同部门,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送、联合核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检查中发现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
(三)构建长效监管体系。坚持专项整治与长效治理有机结合、治标与治本统筹推进,针对本次整治发现的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立行立改、逐项清零。同时举一反三、查漏补缺,健全常态化监管、规范化运行、制度化约束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持续巩固专项整治成果,从源头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提升政府采购规范化、精细化监管水平。
附件: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财政局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