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
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各部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5〕33号)要求和《财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8号)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联合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十堰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附件:1.十堰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十堰市2026年政府采购专项整治代理机构筛选名单
十堰市财政局 十堰市公安局 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9日
附件1:
十堰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成果,持续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
二、检查范围及整治内容
(一)检查范围
根据专项整治工作部署,依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依托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查摸底工作,拟确定55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本次监督检查对象(详见附件2)。检查项目主要是2025年已产生中标(成交)结果的政府采购项目。检查项目与正在开展的系统整治项目不重复,原则上对每家代理机构检查项目不少于5个。
(二)整治内容
1.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或不退还保证金。
3.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4.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三、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继续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形成整治监管合力。财政部门负责根据《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指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测认证报告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对涉嫌围标串标,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违纪的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问责。
四、步骤与时限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26年6月中旬开始,至12月中旬结束。具体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26年8月5日前)。向被检代理机构送达书面《行政检查通知书》,相关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报送2025年代理的全部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同时,对被抽取的检查项目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的项目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各地财政部门。
第二阶段:书面审查(2026年8月20日前)。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采购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并将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第三阶段:现场检查(2026年9月10日前)。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做好充分沟通,补充完善工作底稿,由其签字盖章确认。
第四阶段:延伸核查(2026年10月10日前)。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进行延伸核查,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等进一步补充调取证据材料,必要时会同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实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阶段:处理处罚(2026年11月20日前)。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职权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依法公开处理处罚信息。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进展情况填报《2026年专项整治基础信息汇总表》及《2026年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处理处罚情况统计表》报市财政局。
第六阶段:总结提升(2026年12月中旬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认真梳理共性风险,针对采购需求管理及采购文件编制、代理收费、围标串标识别、虚假材料核查等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监管举措;提炼先进工作经验,挖掘实践中的亮点做法,包括但不限于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科技助力、智慧监管等,于2026年12月10日前形成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市财政局,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向同级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市财政局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报省财政厅。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责任,统筹推进。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构建权责清晰、层层落实、闭环高效的工作体系,坚决杜绝“走过场式整治”。财政部门牵头统筹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报送有关进展,不得拖延、漏报。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要主动对标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二)规范程序,依法依规。本次专项整治全过程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印发的工作指引,以及涉企检查和案卷评查有关要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全面规范自查自纠、线索核查、问题认定、整改处置等各环节工作,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充分、程序合规。
(三)强化协同,密切配合。健全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打破监管壁垒,构建财政牵头、多部门协同、全链条监管的工作格局。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各司其职、同向发力,主动对接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积极配合线索核查、案件查办、问题整改等相关工作,遇到跨领域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究,提升整治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