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安区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2026-08-06 00:00:00

关于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通知

 

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对政府采购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防控,强化预算单位的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区财政局将在全区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重点检查2025年以来政府采购情况。

(一)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是否与采购预算一致;是否存在无政府采购预算而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是否存在按政策规定应该实行政府采购而没有进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执行情况:是否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在832”平台消费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

(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是否明确了单位政府采购专员。

(四)政府采购方式选择和执行情况: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是否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是否有其他违规行为。

(五)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情况:是否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六)协议采购和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相关制度规定,是否进入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完成合同备案,有无违规行为。

(七)采购需求确定情况:是否按照厉行节约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八)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是否按按财政部规定格式,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意向公开时间是否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是否按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九)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情况:是否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是否无正当理由拒绝确认中标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规定时间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合同备案。

(十)履约验收、支付情况:是否更具项目实际明确了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和支付比例;是否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公告在湖北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是否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是否免收履约保证金;是否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资金支付。

(十一)受理质疑的处理情况:对供应商的质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

(十二)政府采购台账及采购文件管理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台账;是否按照相关规定保存采购文件且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三)其他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监督检查范围

检查采取单位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区财政局对以下8家单位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咸安区汀泗桥镇人民政府、咸安区桂花镇人民政府、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咸宁市咸安区审计局、咸宁市咸安区民政局、咸宁市咸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咸宁市咸安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咸宁市咸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

三、监督检查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10日-7月31日。各预算单位根据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盖章后报送区财政局。

(二)实地检查阶段:8月1日-9月30日。区财政局检查组到8家单位实地检查,现场查阅项目资料、会计账目等。

(三)整改总结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相关单位对照自查发现问题、检查组发现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整改,形成整改报告。区财政局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并汇总本轮检查相关材料,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相关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解决本单位政府采购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相关单位要依照监督检查内容,准备好相关台账资料,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组的现场监督检查。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通知其下属预算单位开展自查工作。

 

 

                              咸宁市咸安区财政局

                                2026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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