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财政局关于对郧阳博物馆馆藏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4 11:16|发布单位:郧阳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郧阳博物馆馆藏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号3栋2117
被投诉人:十堰市郧阳区文物事业发展中心
地 址:湖北十堰市郧阳区郧阳路文化东巷6号
相关当事人:湖北景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十堰市茅箭区重庆路99号2栋1单元802室
三、基本情况
湖北景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十堰市郧阳区文物事业发展中心委托代理“郧阳博物馆馆藏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项目编号:420321202601000839)”,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于2026年6月21日发布。7月16日,济南峻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十堰市郧阳区文物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和湖北景跃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开展“郧阳博物馆馆藏可移动文物预防性保护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提起质疑。经核查,7月20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函进行了质疑答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于7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7月24日收到投诉快递件,因相关投诉印证资料不规范,我机关于7月27日向投诉人发出修改补正通知书,7月29日收到投诉人修改补正后的投诉书快递件,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采购活动暂停通知书》《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目前该采购活动已依法暂停。
投诉事项:制造商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谋取中标结果。
投诉请求1:恳请郧阳区财政局即刻中止本项目后续采购流程。
投诉请求2:恳请郧阳区财政局依规认定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无效,撤销其中标资格。
投诉请求3:恳请郧阳区财政局查实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违规谋取中标的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制造商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以谋取中标结果。”本投诉事项中,投诉人提出中标供应商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提供的“恒温恒湿机(制冷量≥7.6KW、电加热量≥4.2KW、风量≥1800m3/h、加湿量≥8kg/h、温控18-26℃、湿控50-60%、电源380V~/50Hz/3N、制冷剂R410A、485通讯接口及协议)、除湿净化一体机(除湿量30-60L/D、风量800-1200m3/h、电源220V50Hz、净化模块初效-光氢离子-净化装置-负离子、内置水箱≥18L、水箱/直排排水、计算机端口RS485)、除湿净化一体机(除湿量60-120L/D、风量1600-2000m3/h、电源220V50Hz、净化模块初效-光氢离子-净化装置-负离子、内置水箱≥40L、水箱/直排排水、计算机端口RS485)”三项产品均符合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空调器(0703)类的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的“除湿机”,但宏瑞文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缺乏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故认为该中标供应商为虚假投标和无效中标。
经核查,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中,采购人严格按其采购需求参数完成采购目标,并未要求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货物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评审过程不能以未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作为资格条件,且采购人可以在签订合同阶段规定相应证书要求并依规进行履约验收,故该中标(成交)供应商并非为虚假投标和无效中标。二是本次招标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文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行业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科学严谨制定的采购需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五、六、七条等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制定负有主体责任,因本项目的适用对象是文物保护,具有文物保护行业的特殊性和属性,采购人有权根据行业特点和客观实际进行参数和技术要求调整。但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版)》第七大类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九条、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投诉人指出的三项产品中,“恒温恒湿机”结合本次采购需求参数及行业标准,其用途介于家用及工业之间,可不整机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涉及另外两种“除湿净化一体机”结合使用场景可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空调器(0703)类的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的“除湿机”范围,故此两项产品理论上在采购需求的定制中可明确要求是否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三是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采购方式的选择综合考虑欠佳。本次文博存储及设施采购,具有产品精细性、复杂性及行业特殊性等特点,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之规定,竞争性磋商更适用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且本次采购金额也未到达货物类必须公开招标的要求,理论上选择竞争性磋商相比公开招标更合适。
综上,经综合研判,本次投诉的部分事项及请求成立,并对投诉请求(2、3)予以驳回。针对投诉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经与采购人沟通,本机关决定对本次采购活动予以终止,并责令相关采购主体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相关当事人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郧阳区财政局
2026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