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关于对武汉长江新区外国语学校(暂用名)开办项目教学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2026-08-17 00:00:00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关于对武汉长江新区外国语学校(暂用名)开办项目教学配套设备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7 16:03发布单位: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长江新区外国语学校(暂用名)开办项目教学配套设备采购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兆欣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梨路216号13-14

被投诉人:湖北民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长江新区武湖街道清能正荣府三期18号楼3单元102号房

相关当事人:武汉长江新区教育局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北大道208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重庆兆欣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武汉长江新区外国语学校(暂用名)开办项目教学配套设备采购”(采购计划备案号:420120-2026-00177 项目编号:HBZC-MS-2026-Z0302)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武汉长江新区教育局、采购代理机构湖北民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国资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6年7月8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湖北民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武汉长江新区教育局)在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第三条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技术规格参数表(一)技术规格参数多项产品▲条款将强制性资质作为加分项,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论证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认为其不满足《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审条款中,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作为投标响应情况的佐证材料才能得分,并无不当。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未提供评审因素对应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就该项评审因素不应得分,但不能就此直接认定其产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也不能以此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而供应商的产品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当然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其投标无效。故,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关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检测报告,与供应商的产品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非同一概念。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细化和量化并与采购需求对应。本项目将上述"▲"指标设置为加分项,旨在择优选取更契合学校教学使用场景、耐用性及安全性能更优的产品,与项目采购需求直接相关,且指标可量化,符合87号令第五十五条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量化评审因素"的要求。
由于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长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或武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黄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其他补充事宜

武汉长江新区财政和国有资产监管局

2026年08月17日

  • 202608141001581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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