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财政局关于对钟祥市公安局低空智能巡防设备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19 14:56|发布单位:钟祥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钟祥市公安局低空智能巡防设备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战狼航空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道五福路78号105室
被投诉人:1.湖北捷舜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湖北隆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1.钟祥市镜月湖大道18号;2.湖北省荆门市钟祥市郢中街道襄汉路22号1幢202户
三、基本情况
“钟祥市公安局低空智能巡防设备项目(编号:HBJS2026-010)”(以下称巡防项目)采购预算96万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投诉人获取巡防项目采购文件后递交了响应文件,在2026年6月17日项目磋商开启后,因无效响应退出磋商。2026年6月22日被投诉人在湖北政府采购网发布成交公告。投诉人于2026年6月25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6年7月2日予以回复。因对该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投诉人于2026年7月14日向钟祥市财政局(以下称本机关)提起投诉。2026年7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的书面投诉书,经审核,予以受理。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1.采购代理机构错误适用澄清程序,以澄清名义变相要求供应商补充评审材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2.采购代理机构以异常低价为由剥夺我公司最后报价权,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条款错误,且未依法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程序严重违法。3.成交供应商湖北隆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法定资格条件,磋商小组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存在相反证据时未履行审查核实义务。要求供应商补充评审材料,严重违反法定程序。4.以“同一品牌”为由排除投诉人无法律依据,磋商文件相关条款超越财库〔2014〕214号的授权范围。5.成交供应商湖北隆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业绩材料,磋商小组未履行必要审查义务,采购代理机构推卸法定审查责任。6.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明显偏袒成交供应商,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投诉事项5、投诉事项6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钟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钟祥市财政局
2026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