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军区财政局关于对点军区城市地下管网升级改造项目管网普查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1 09:28|发布单位:点军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点军区城市地下管网升级改造项目管网普查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捷帆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苑街道汕头路广盛大厦3楼
被投诉人:湖北永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建设路24号-2
相关供应商1:宜昌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地 址: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89号
相关当事人:宜昌市点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 址:宜昌市点军区夷桥路276号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湖北捷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湖北永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宜昌市点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年7月8日就点军区城市地下管网升级改造项目管网普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0504202601000062)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7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请求依法认定案涉项目中标结果无效,并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投诉事项二:请求对中标供应商宜昌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投诉人称:1.中标供应商宜昌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由大企业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100%直接控股,不符合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投标资格要求,其投标应认定为无效,中标结果应予撤销,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2.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作出“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的承诺,与事实不符,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对其予以处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被投诉人答复称:案涉项目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已就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全面核查并依法作出答复,中标供应商资格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请求驳回投诉人的全部投诉事项。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本公司100%控股股东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不属于大企业;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请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经审查查明:
1.点军区城市地下管网升级改造项目管网普查项目(采购项目编号:420504202601000062)的采购人为宜昌市点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购文件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服务业”,项目适用政府采购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经法定评审程序,宜昌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被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2.投诉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本次投诉。
3.本案审查过程中,因投诉事项涉及中标供应商控股股东的中小企业资格认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函请宜昌市西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规模出具认定意见。宜昌市西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出正式复函,认定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其自身所属行业划型标准属于中小企业。
以上事实,有案涉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答复、投诉书及各方答复材料、宜昌市西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规模认定复函等证据材料等在案佐证。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本案中,判断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参与资格,核心在于其控股股东是否属于大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规模划型应当以企业自身主营业务对应的所属行业标准为依据。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案涉项目的直接投标主体,对其规模认定应当适用其自身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的划型标准,而非案涉采购标的对应的行业标准。
宜昌市西陵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法定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其出具的企业规模认定意见具有法定效力,该复函已明确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属于中小企业。因此,中标供应商宜昌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不存在“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情形,符合案涉项目的投标资格要求。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投标资格、中标结果无效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因中标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湖北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已被法定主管部门认定为中小企业,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作出的相关陈述与客观事实一致,不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适用条件。
投诉人主张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并要求予以处罚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两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人湖北捷帆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西陵区经信局对三峡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认定函
点军区财政局
2026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