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对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普体验馆设备设施购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4 08:27|发布单位:武汉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普体验馆设备设施购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天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路9号万科金库2-1402室
被投诉人: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89号
相关供应商1: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茅庙集街43号
相关当事人:武汉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5楼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成都天康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对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心理科普体验馆设备设施购置项目(项目编号:WHZC-2026-00062-GK00033)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武汉市财政局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为: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诉人在澄清环节补充提交《产品白皮书》,属于程序违法,超出法定澄清范围,并以此为由将投诉人废标。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称“未导致供应商废标”与事实严重不符。
2.中标供应商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不成立”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且错误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3.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对同一批产品的3C认证及节能认证要求前后矛盾,认定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为:
1.认定评标委员会要求投诉人在澄清环节补充《产品白皮书》行为违法,确认该澄清要求超出法定范围,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2.对被投诉人声称“未导致供应商废标”的说法进行核查,确认投诉人在评审现场是否被电话告知废标,确认被投诉人迟至2026年7月13日随质疑答复一并送达《结果通知书》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3.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对中标供应商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确认其核心产品“心理科普互动体验设备及集成(心理仪器1)”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品牌“海信”及规格型号“激光投影机GF7”是否能够覆盖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软件定制开发、系统融合集成等服务内容;
4.请求贵单位依法对中标供应商武汉励维展示有限公司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回复精神,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认定,不受“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限制;如查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应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5.请求贵单位依法对被投诉人3C认证及节能认证认定前后矛盾的问题进行调查,纠正其错误认定;
6.请求贵单位依法责令重新组织评审,保障包括投诉人在内的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7.请求贵单位在投诉处理期间依法通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一部分成立但未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未依法进行质疑,本机关决定驳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五、其他补充事宜
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武汉市财政局
2026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