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市财政局关于对枣阳市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8 16:41|发布单位:枣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枣阳市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新锐多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2附2、3号
被投诉人:1.枣阳市第二中学;2.枣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枣阳市建设西路60号;2.枣阳市小张庄路
三、基本情况
预算金额为113.4万元,项目编号420683202606000698,采购计划备案号420683-2026-00335。2026年7月14日,本项目发布了竞争性磋商公告。7月29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8月5日,枣阳市第二中学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人武汉新锐多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枣阳市第二中学“枣阳市第二中学空调采购(项目编号:420683202606000698)”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8月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1日依法受理。
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1.本项目选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违法,被投诉人答复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纠正;2.“制热季节耗电量≤289kW·h”参数构成不合理歧视,被投诉人答复无事实依据,依法应予调整。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经查,本机关认为,根据该项目采购文件列明的采购需求,该项目采购需求客观、明确,可以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不符合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且被投诉人的投诉答复说明不能充分证明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适用情形。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鉴于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确认采购活动违法,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枣阳市财政局
2026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