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对松滋市中小学护眼灯购置安装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09 15:14|发布单位:松滋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松滋市中小学护眼灯购置安装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湖北凌天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二雅路67号
被投诉人:1、松滋市电化教育技术装备中心;2、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言程路163号;松滋市新江口街道贺炳炎大道245号
三、基本情况
湖北凌天润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2:松滋市政府采购中心(松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6年7月27日就松滋市中小学护眼灯购置安装项目(采购项目编号:SZCG-2026-50、采购计划备案号:421087-2026-00561)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14日通过邮寄方式收到投诉材料,并于2026年8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1.投诉事项一:项目标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却堆砌大量非国标自愿认证作为废标否决项,整改流于形式,变相歧视中小供应商。
2.投诉事项二:黑板调光功能设为实质性废标条款,无国标强制依据,增设非必要准入壁垒。
3.投诉事项三:灯具尺寸、UGR眩光、亮度、遮光角采用单一固定数值无浮动区间,参数叠加形成排他技术壁垒。
4.投诉事项四:商务评分设置两化融合证书加分项,资质与项目履约无关,歧视中小微企业。
5.投诉事项五:供货、安装、安全、售后方案评分细则未完成客观量化,评委主观裁量空间过大。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认定投诉事项一、三部分成立,认定投诉事项五成立,责令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修改公开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松滋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滋市财政局
2026年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