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2026-09-14 00:00:00

松滋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有效防范采购风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主体责任,夯实管理根基

(一)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通知》(鄂财采发〔20166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本部门、本行业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覆盖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体系。要围绕采购预算编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意向公开、采购计划编报、合同签订管理、履约验收组织、资金支付结算、绩效评价应用、信息发布审核、争议事项处理、监督管理落实、档案资料归集等各环节,制定系统完备的操作规范,逐一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和管理要求,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高效、规范、透明运行。请各预算单位于2026924日前,将修订完善后的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文件及《松滋市政府采购专员信息备案表》(附件1)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备案(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送)。

(二)强化预算约束,严抓执行管理。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规定,并严格依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确因特殊情况急需提前启动的采购项目,在已按规定程序完成审批确认已纳入当年年度预算的前提下,可依法提前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应提交经审批签章的预算调整书面材料,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备案,并在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前,将相关指标调整为对应的政府采购指标。各预算单位应将评审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管理,进一步完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及报销内控机制。

(三)严格落实标准,保障平等准入。各级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落实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鄂财采发〔202513号)要求,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将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要求系统嵌入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制定、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组织等各环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应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确保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平等享受对本国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四)健全审查机制,保障公平竞争。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令第783号)要求,各预算单位应在采购文件公开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方式适用、供应商资格、采购需求、评审规则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可采取内部机构统一审查,或通过咨询专业机构、法律顾问、单位集体研究决议等方式形成审查意见。

(五)推进信息公开,提升透明效能。

1.采购需求公示。采购需求应当清晰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客观明确,量化指标应设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按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公示。

2.采购意向公开。政府采购预算应随部门预算科学、完整编制,并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在初步确定项目预算金额后,原则上应于正式采购活动开始前不少于30日,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录入政府采购意向公开信息,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3.中标(成交)结果公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同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4.合同签订及公示。采购人应尽可能缩短采购合同签订周期,原则上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最迟不得超过30日。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应在预算一体化系统中完成合同备案,同步推送至湖北省政府采购网。

5.履约验收结果公开。采购人应根据国家及行业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认真组织供应商履约验收。对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请各预算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2026政府采购项目(除网上商城项目外)信息公示情况,如实填写《松滋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表》(附件2),于2026924日前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

(六)强化异常审查,防范低价风险。根据《关于落实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有关事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2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审查的四种启动情形,审查启动的数值标准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65%。评审委员会启动审查后,应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本测算等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报价合理性应参考同类项目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进行综合判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为评审现场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提供必要便利。相关供应商不能提供或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审查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及结果应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记录,随供应商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及评审委员会互联网查询记录等一并归档备查。

(七)严格支付管理,保障企业权益。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应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鼓励采购人向具备条件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后,应于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自收到发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市财政局将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60仍未向企业支付账款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预警并予以通报。

(八)规范质疑答复,依法化解争议。各预算单位应与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接到供应商质疑后,应第一时间向采购代理机构核实相关情况、调取佐证材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规定,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规范、清晰的书面答复,答复内容应列明质疑事项、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并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质疑事项涉及评审流程、中标结果等复杂情形,难以独立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咨询,确保争议依法合规化解,有效降低投诉率。

(九)深化合同融资,助力企业发展。根据《湖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的通知》(鄂财采发〔20269号)文件精神,为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各预算单位应当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指定的媒体上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政府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采购人应当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按时支付资金,为中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提供便利。

(十)加快数字转型,提升采购质效。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鼓励各预算单位依法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数据汇聚平台和松滋市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实现政府采购活动全流程电子化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借助AI文件审查、围标串标分析等功能,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质效。

二、规范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一)规范费用收取,维护市场秩序。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按照公开、公平、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协商确定,不得收取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代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等)。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二)规范文件编制,确保合法合规。采购代理机构应切实提升采购文件编制的专业化水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96号)要求,规范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以采购需求为核心,将资格条件、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评审标准等内容科学设置、完整表述。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发现采购需求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的,或发现采购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应提出明确改正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采购人拒不改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各采购代理机构应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人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业务系统更新专职人员名单。应建立健全工作岗位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工作流程控制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和廉洁自律制度,通过制度化建设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内部运行的有效制约。

(四)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全程可溯。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交易流程,强化交易过程监管,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各环节进行准确记录并建立档案,实行一项目一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全过程可追溯。采购文件保存期限自采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五年。

三、强化专家管理,筑牢评审防线

(一)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评审原则。评审专家应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财采规〔20221号)要求,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落实回避制度,确保公正评审。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者已参加过项目前期论证、采购计划审查、采购需求制定、进口产品论证等活动,应当要求其回避。

(三)规范现场评审,严守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应当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评审现场。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不得私下与供应商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请托或收受不正当利益。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及时向财政部门举报。

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反馈。

联系人:何石林   联系电话:0716-6217330

 

附件:1.松滋市政府采购专员信息备案表

2.松滋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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