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财政局关于对巴东县人民医院肿瘤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5 12:07|发布单位:巴东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巴东县人民医院肿瘤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东省帆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2819号1栋460
被投诉人:巴东县人民医院(采购人)
地 址: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103号
相关供应商1:人福医药恩施有限公司(中标供应商)
地 址:恩施市松树坪村硒施大道恩施高新区人福物流园2栋
相关当事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代理机构)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东省帆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被投诉人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于2026年8月12日就“巴东县人民医院肿瘤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TBN-ZC-2026-177)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8月1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8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向采购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及《投诉答复通知书》,向代理机构发出《调查取证通知书》;8月26日,向中标供应商人福医药恩施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上述单位限期提供材料及进行答复。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人福医药恩施有限公司替制造商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声明,隐瞒制造商被境外大型集团100%控股的关系,违规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且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有中标供应商的公章并未加盖制造商公章。
一、项目基本情况:被投诉项目为巴东县人民医院实施的巴东县人民医院肿瘤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TBN-ZC-2026-177),项目预算为236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6年8月3日发布成交公告,人福医药恩施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价格为1827.6万元。目前,该项目暂未签订合同。2026年8月11日,投诉人对该项目提起质疑,质疑事项为:1.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境外跨国集团在境内直接控股及管理的企业,不得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2.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成本占比的承诺函,人福医药恩施有限公司出具的医科达(北京)医疗器越有限公司为100%国产是虚假的。8月12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答复内容为: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不得再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企业身份类型;2.贵司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且贵司所质疑的项目包仅直线加速器一个产品,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国产产品,即满足“提供的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产品成本之和占提供的全部产品成本之和的比例达到100%”。综上所述,贵司所提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对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对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机关查明:
针对投诉事项,被投诉人认为: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已出具符合规定形式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评标委员会不得再要求该公司提供其他证明文件来证明其企业身份类型。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认为: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合法,制造商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达北京公司”)依法应认定为小型企业,我公司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合法合规。一是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第四条第(二)项有关工业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医科达北京公司从业人员为247人,未达到中型企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的门槛,满足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的标准,应认定为小型企业。我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医科达北京公司声明为小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规定。二是医科达北京公司的中小企业身份已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认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其已被列入小微企业名录,该平台公示信息显示其企业名称为“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114400615135X。此外,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24年10月向医科达北京公司颁发北京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证书。上述官方认定与《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载明的小型企业信息一致,形成“官方认定—法定划型标准一声明函所载数据”三者相互印证的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声明函内容真实合法。三是医科达北京公司的境外母公司系在瑞典依法设立的企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所指的“大企业”。投诉人将境外母公司等同于该条所称“大企业”,进而主张触发除外条款,系对法律规定的机械解读和错误适用,依法不能成立。四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我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实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函中所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数据均与制造商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评标委员会依据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合法合规。综合以上,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均不能成立。制造商医科达北京公司依法属于小型企业,我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控股关系或弄虚作假情形,我公司的中标结果合法有效。
本机关查明事实:2026年8月18日,调阅该项目采购文件,发现采购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3.1“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约定:该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工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价格扣除比例为10%。调取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为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品牌:医科达、规格型号:Elekta Harmony)直线加速器,营业执照显示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显示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投标文件中有中标供应商签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对评审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得分是享受了采购文件约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后参与计算的得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8月24日,本机关向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送《协助调查函》,请求其对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企业划型类型进行认定。8月27日,北京市昌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复函表示:“我局对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科达’)从业人员、营业收入情况进行了核实,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医科达划型为小型企业。”本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到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医科达AB(公众公司)全资控股的企业,医科达AB(公众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
投诉事项涉及的问题:1.中标供应商在其填报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隐瞒所投产品制造商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境外大型集团100%控股的关系,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错误享受采购文件约定的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优惠;2.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只有中标供应商的公章并未加盖制造商公章。
五、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查明事实,结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所有制形式是外商独资,其独资控股企业医科达AB(公众公司)是在我国境外注册设立的,因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所以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独资控股企业医科达AB(公众公司)不适用于上述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管辖。由于医科达(北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是在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且经主管部门认定为是小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其应当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未要求《中小企业声明函》需要投标供应商之外的主体进行签章才有效。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四、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东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巴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东县财政局
2026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