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财政局关于对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理处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8 10:32|发布单位:襄阳市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一般处理处罚当事人
名 称: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当事人类型: 采购人
二、违反一般处理处罚的具体情形
3月20日,同济襄阳医院建设项目医疗设备(5包)(第三次)项目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4月21日组织开标,武穴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批发部参与了该项目投标,最终通过资格审查并中标。经调查,武穴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批发部为武穴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在投标文件中并无武穴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不符合采购文件第一章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条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开展资格审查时错误的认定武穴市鑫康医药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符合项目投标资格。
三、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七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
四、处理结果
对襄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处理日期
2026年09月15日
执法机关:襄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