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康县财政局关于对保康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16:58|发布单位:保康县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保康县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应商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襄阳市军粮供应站农特优选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黄堡镇大屋场村三组
被投诉人:1.保康县教育局;2.保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1.保康县城关镇;2.保康县城关镇环城路市民之家410室
三、基本情况
(一)本项目编号为BKZCZX-2026-011,采购计划备案号为420626-2026-00271。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保康县教育局就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8月31日依法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招标文件价格评分计算公式违反财政部强制性规定;质疑答复错误套用质疑期限,回避实体审查,评审价格分计算规则违法,评审结果效力存疑。
2.招标文件报价条款存在重大歧义;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口头业务答复与书面文本冲突;评标委员会未依法处置歧义条款,质疑答复不当免除采购方责任。
3.包2中标供应商浙江明辉蔬果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在军队采购项目存在提供虚假投标材料公开处罚记录,投标文件关于无违法失信的书面声明真实性存疑;质疑答复片面回避声明真实性审查。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三),政府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经查询,未发现该公司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诉人不服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保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保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保康县财政局
2026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