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对荆州区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30 15:50|发布单位:荆州区财政局|阅读次数:
一、项目名称:荆州区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因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小洪山东区34号湖北省科技创新大厦B座1201室
被投诉人:荆州市荆州区档案馆/荆州市荆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荆州市荆州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荆州市荆州区内环南路168号/荆州区郢城镇发展大道88号科创园公共服务基地B区5楼(发展大道与荆州大道交叉口西北侧)
三、基本情况
投诉人武汉因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荆州区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项目编号:421003202601000256】质疑,因对采购人荆州区档案馆、采购代理机构荆州区政府采购中心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荆州区财政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6年8月31日依法受理。
(一)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清单将软件定制开发(服务)、软硬件设备(货物)、机房改造、消防、综合布线等性质不同采购属性各异的采购对象强行打包,却单一按“货物”项目定性并组织采购,项目属性定性错误,影响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及合同履行等法律适用。(2)采购文件采购需求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3)采购文件商务要求不完整,未依法明确采购标的的交付(实施)时间与地点、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要素。(4)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存在违规设置,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应当客观量化、细化明确的要求。(5)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限制公平竞争。(6)本项目属依法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开展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未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二)调查核实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招投标文件、专家评审意见、被投诉人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项目尚未开标,具体情况如下:
(1)打包采购及项目属性定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明确政府采购包含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并未强制要求同一预算项目下不同属性标的必须拆分采购,《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七条“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法规没有禁止不同属性标的合并成一个采购包,赋予采购人划分、合并采购包的自主权。《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该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不适用该规定。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人以货物类组织采购。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数字档案馆建设项目属于混合标的的政府采购项目,主要建设核心目标为建成数字档案馆信息系统,软件定制开发及系统集成为主要合同义务。综合项目建设目的、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应当认定为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包含的设备供货、机房改造、综合布线、消防等为配套实施内容,投标人须具备完成全部工作的相应能力及资质,采购文件将项目定性为货物类采购,项目属性定性存在错误。
(2)经审阅采购文件,项目建设目标、主要功能、建设范围等核心实质性采购需求已予以载明,但部分条款表述不够严谨规范;商务章节对于交付实施节点、付款进度、售后服务、保险等要素约定不够完整,存在缺失(附件一)。
(3)评审因素部分条款存在不够细化、量化程度不足的问题,部分打分项主观性较强;经核查采购文件全部资格条件、评审条款,未发现存在明显的差别待遇、歧视性条款,未发现直接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附件二)。
(4)核查项目档案,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规定,依法完成了需求调查、采购需求征求意见公告、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附件三)。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4.《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6.《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二)审查处理意见
综合核查事实,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关于投诉事项1:不同属性标的强行打包、项目属性定性错误。
本项目不同属性标的合并为一个采购包,根据项目一体化实施的客观需要,法规没有禁止不同属性标的合并成一个采购包;项目错误定性为货物类,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不完整、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
项目核心建设需求已经载明,但部分条款表述不严谨,部分内容约定不清晰,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3:商务要求不完整,未明确交付时间地点、付款条件、包装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要素。
采购文件商务部分上述要素存在缺漏,约定不完善,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4、关于投诉事项4:评审因素设置不符合客观量化、细化明确的要求。
部分评审因素量化程度不足,存在主观打分空间,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5、关于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全面核查采购文件资格条件、评审条款,未发现存在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条款,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6、关于投诉事项6: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而未开展。
经查,本项目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般性审查、重点审查的项目,采购人已落实上述法定程序,有对应工作档案,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综合以上核查结果,鉴于项目尚未开标,通过更正采购文件、补全法定程序能够纠正现有问题,无需撤销采购文件。现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限期完成以下整改:
(1)补做项目属性论证,将项目更正为服务类采购,修正政府采购品目编码。
(2)全面修订采购文件:完善采购需求表述,消除歧义;补齐商务要求,明确交付(实施)时间地点、付款进度方式、售后服务、保险等要素;对全部评审因素进行修订,做到客观量化、细化明确,减少主观打分;同步调整适配服务类项目的评审权重、中小企业划型行业类别。
(3)全面修订采购文件:完善采购需求表述,消除歧义;补齐商务要求,明确交付(实施)时间地点、付款进度方式、售后服务、保险等要素;对全部评审因素进行修订,做到客观量化、细化明确,减少主观打分;同步调整适配服务类项目的评审权重、中小企业划型行业类别。
(4)依法发布采购文件更正公告,明确修改的全部内容,顺延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保障供应商充分的响应准备时间。
五、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荆州区财政局
2026年09月30日